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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排污許可證是實施排污許可制的重要載體,是排污單位在生產運 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是排污單位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重要依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并依證監管實施排污許可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 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
排污許可證包括什么?排污許可證由正本 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 可事項、承諾書等內容。
廣東省已于2019年8月起取消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行政審批事項。持有原“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也應按規定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以下表格中的33個行業的現有排污單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須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附表之外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2、罰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東莞市內一般罰款在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具體看企業情況)
3、流程